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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

作業環境、危害暴露與化學品|N006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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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ode
N0060064
分類
作業環境、危害暴露與化學品
官方來源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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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管理化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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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

基本資料

欄位內容
pcodeN0060064
法規名稱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
官方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官方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6 月 06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本頁查詢日期2026-07-15
條文數10
審核狀態draft,待 YC/人工確認

一句話用途

判斷事業單位職安衛組織、人員配置、管理計畫、自動檢查與第一/二/三類事業分類。

讀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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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E7%AC%AC%203%20%E6%A2%9D)雇主, 化學品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運作:指對於化學品之製造、輸入、供應或供工作者處置、使用之行為。 二、運作者:指從事前款行為之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 三、處置:指對於化學品之處理、置放或…
[第 5 條](#%E7%AC%AC%205%20%E6%A2%9D)主管機關, 化學品優先管理化學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為管制性化學品者,運作者應依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9 條](#%E7%AC%AC%209%20%E6%A2%9D)主管機關, 附表運作者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完成首次備查或定期備查後,其運作之最大運作總量超過該備查數量,且超過部分之數量達第六條附表三臨界量以上者,應於超過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第七條第…
[第 11 條](#%E7%AC%AC%2011%20%E6%A2%9D)主管機關, 化學品, 附表運作者於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報請備查期限後,始於運作場所發生優先管理化學品之運作事實,應於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首次備查,並按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辦理。 前…
[第 4 條](#%E7%AC%AC%204%20%E6%A2%9D)主管機關下列物品不適用本辦法: 一、事業廢棄物。 二、菸草或菸草製品。 三、食品、飲料、藥物、化粧品。 四、製成品。 五、非工業用途之一般民生消費商品。 六、滅火器。 七、在反應槽或製程中正進行化學…
[第 8 條](#%E7%AC%AC%208%20%E6%A2%9D)主管機關運作者於完成前條首次備查後,應依下列規定期限,再行檢附前條第一項所定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定期備查: 一、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完成首次備查者,應於該備查之次年起,每年四月至九月期…
[第 10 條](#%E7%AC%AC%2010%20%E6%A2%9D)主管機關運作者辦理第七條至第九條之備查時,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法,登錄於指定之資訊網站。
[第 14 條](#%E7%AC%AC%2014%20%E6%A2%9D)主管機關, 罰鍰運作者報請備查之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處以罰鍰: 一、資料有虛偽不實。 二、未依第六條至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三、資料有誤寫、誤算、缺漏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
[第 1 條](#%E7%AC%AC%201%20%E6%A2%9D)核心條文本辦法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條文目錄

- [第 1 條](#%E7%AC%AC%201%20%E6%A2%9D)

- [第 3 條](#%E7%AC%AC%203%20%E6%A2%9D)

- [第 4 條](#%E7%AC%AC%204%20%E6%A2%9D)

- [第 5 條](#%E7%AC%AC%205%20%E6%A2%9D)

- [第 8 條](#%E7%AC%AC%208%20%E6%A2%9D)

- [第 9 條](#%E7%AC%AC%209%20%E6%A2%9D)

- [第 10 條](#%E7%AC%AC%2010%20%E6%A2%9D)

- [第 11 條](#%E7%AC%AC%2011%20%E6%A2%9D)

- [第 14 條](#%E7%AC%AC%2014%20%E6%A2%9D)

- [第 15 條](#%E7%AC%AC%2015%20%E6%A2%9D)

官方條文全文

第 1 條

本辦法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運作:指對於化學品之製造、輸入、供應或供工作者處置、使用之行為。
二、運作者:指從事前款行為之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
三、處置:指對於化學品之處理、置放或貯存之行為。
四、最大運作總量:指化學品於任一時間存在於運作場所之最大數量。

第 4 條

下列物品不適用本辦法:
一、事業廢棄物。
二、菸草或菸草製品。
三、食品、飲料、藥物、化粧品。
四、製成品。
五、非工業用途之一般民生消費商品。
六、滅火器。
七、在反應槽或製程中正進行化學反應之中間產物。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第 5 條

優先管理化學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為管制性化學品者,運作者應依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8 條

運作者於完成前條首次備查後,應依下列規定期限,再行檢附前條第一項所定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定期備查:
一、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完成首次備查者,應於該備查之次年起,每年四月至九月期間辦理。
二、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完成首次備查者,應於該備查後,每年一月及七月分別辦理。

第 9 條

運作者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完成首次備查或定期備查後,其運作之最大運作總量超過該備查數量,且超過部分之數量達第六條附表三臨界量以上者,應於超過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第七條第一項所定資料,再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動態備查。

第 10 條

運作者辦理第七條至第九條之備查時,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法,登錄於指定之資訊網站。

第 11 條

運作者於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報請備查期限後,始於運作場所發生優先管理化學品之運作事實,應於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首次備查,並按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辦理。
前項報請首次備查之資料,得不包括第七條附表五所列實際運作資料。

第 14 條

運作者報請備查之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處以罰鍰:
一、資料有虛偽不實。
二、未依第六條至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三、資料有誤寫、誤算、缺漏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第 1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待人工補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