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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作業環境、危害暴露與化學品|N006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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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溶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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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基本資料
| 欄位 | 內容 |
|---|---|
| pcode | N0060017 |
| 法規名稱 |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
| 官方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 官方修正日期 | 民國 114 年 05 月 14 日 |
| 法規類別 |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
| 本頁查詢日期 | 2026-07-15 |
| 條文數 | 24 |
| 審核狀態 | draft,待 YC/人工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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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號 | 關鍵字 | 白話抓重點 |
|---|---|---|
| [第 4 條](#%E7%AC%AC%204%20%E6%A2%9D) | 雇主, 勞工, 作業環境監測 | 雇主使勞工從事有機溶劑作業者,對於健康管理、作業環境監測、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勞工及未滿十八歲勞工保護與入槽安全等事項,應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 |
| [第 6 條](#%E7%AC%AC%206%20%E6%A2%9D) | 雇主, 勞工 | 雇主使勞工於下列規定之作業場所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設置必要之控制設備: 一、於室內作業場所或儲槽等之作業場所,從事有關第一種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作業,應於各該作業場所設置密閉設備或局部排氣裝… |
| [第 7 條](#%E7%AC%AC%207%20%E6%A2%9D) | 雇主, 勞工 | 雇主使勞工以噴布方式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作業場所,從事各款有關之有機溶劑作業時,應於各該作業場所設置密閉設備或局部排氣裝置: 一、於室內作業場所或儲槽等之作業場所,使用第二種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從… |
| [第 10 條](#%E7%AC%AC%2010%20%E6%A2%9D) | 雇主, 勞工, 主管機關 | 雇主使勞工從事有機溶劑作業,如設置第六條第一項或第七條規定之設備有困難,而已採取一定措施時,得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免除各條規定之設備。 前項之申報,準用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
| [第 2 條](#%E7%AC%AC%202%20%E6%A2%9D) | 主管機關 | 本規則適用於從事下列各款有機溶劑作業之事業: 一、製造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過程中,從事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過濾、混合、攪拌、加熱、輸送、倒注於容器或設備之作業。 二、製造染料、藥物、農藥、化學… |
| [第 8 條](#%E7%AC%AC%208%20%E6%A2%9D) | 雇主, 勞工 | 雇主使勞工於室內作業場所(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除外),從事臨時性之有機溶劑作業時,不受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前條第一款規定之限制,得免除設置各條規定之設備。 |
| [第 11 條](#%E7%AC%AC%2011%20%E6%A2%9D) | 雇主, 勞工 | 雇主使勞工於下列各款規定範圍內從事有機溶劑作業,已採取一定措施時,得免除設置各款規定之設備: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而設置整體換氣裝置時,不受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七條規定之限制,得免除設置密… |
| [第 14 條](#%E7%AC%AC%2014%20%E6%A2%9D) | 雇主, 勞工 | 雇主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及吹吸型換氣裝置,應於作業時間內有效運轉,降低空氣中有機溶劑蒸氣濃度至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以下。 |
| [第 19 條](#%E7%AC%AC%2019%20%E6%A2%9D) | 雇主, 勞工 | 雇主使勞工從事有機溶劑作業時,對有機溶劑作業之室內作業場所及儲槽等之作業場所,實施通風設備運轉狀況、勞工作業情形、空氣流通效果及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使用情形等,應隨時確認並採取必要措施。 |
| [第 20 條](#%E7%AC%AC%2020%20%E6%A2%9D) | 雇主, 勞工 | 雇主使勞工從事有機溶劑作業時,應指定現場主管擔任有機溶劑作業主管,從事監督作業。但從事第二條第十一款規定之作業時,得免設置有機溶劑作業主管。 |
| [第 21 條](#%E7%AC%AC%2021%20%E6%A2%9D) | 雇主, 勞工 | 雇主應使有機溶劑作業主管實施下列監督工作: 一、決定作業方法,並指揮勞工作業。 二、實施第十九條規定之事項。但雇主指定有專人負責者,不在此限。 三、監督個人防護具之使用。 四、勞工於儲槽之內… |
| [第 22 條](#%E7%AC%AC%2022%20%E6%A2%9D) | 雇主, 勞工 | 雇主使勞工於儲槽之內部從事有機溶劑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派遣有機溶劑作業主管從事監督作業。 二、決定作業方法及順序於事前告知從事作業之勞工。 三、確實將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自儲槽排出,並… |
| [第 23 條](#%E7%AC%AC%2023%20%E6%A2%9D) | 雇主, 勞工 | 雇主應禁止勞工在有機溶劑作業場所吸菸或飲食,且應將其意旨揭示於該作業場所之顯明易見之處。 |
| [第 24 條](#%E7%AC%AC%2024%20%E6%A2%9D) | 雇主, 勞工 | 雇主使勞工從事下列作業時,應供給該作業勞工輸氣管面罩,並使其確實佩戴使用: 一、從事第二條第十二款規定之作業。 二、於依第十一條第二款未設置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之儲槽等之作業… |
| [第 25 條](#%E7%AC%AC%2025%20%E6%A2%9D) | 雇主, 勞工 | 雇主使勞工從事下列作業時,應使該作業勞工佩戴輸氣管面罩或適當之有機氣體用防毒面罩: 一、於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以整體換氣裝置代替密閉設備或局部排氣裝置之室內作業場所或儲槽等之作業場所,從事有… |
| [第 26 條](#%E7%AC%AC%2026%20%E6%A2%9D) | 雇主, 勞工 | 雇主對於前二條規定作業期間,應置備與作業勞工人數相同數量以上之必要防護具,保持其性能及清潔,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
| [第 12 條](#%E7%AC%AC%2012%20%E6%A2%9D) | 雇主 | 雇主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之氣罩及導管,應依下列規定: 一、氣罩應設置於每一有機溶劑蒸氣發生源。 二、外裝型氣罩應儘量接近有機溶劑蒸氣發生源。 三、氣罩應視作業方法、有機溶劑蒸氣之擴散狀況及有機… |
| [第 13 條](#%E7%AC%AC%2013%20%E6%A2%9D) | 雇主 | 雇主設置有空氣清淨裝置之局部排氣裝置,其排氣機應置於空氣清淨裝置後之位置。但不會因所吸引之有機溶劑蒸氣引起爆炸且排氣機無腐蝕之虞時,不在此限。 雇主設置之整體換氣裝置之送風機、排氣機或其導管… |
條文目錄
-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E7%AC%AC%201%20%E6%A2%9D)
- [第 2 條](#%E7%AC%AC%202%20%E6%A2%9D)
- [第 4 條](#%E7%AC%AC%204%20%E6%A2%9D)
- **第 二 章 設施**
- [第 6 條](#%E7%AC%AC%206%20%E6%A2%9D)
- [第 7 條](#%E7%AC%AC%207%20%E6%A2%9D)
- [第 8 條](#%E7%AC%AC%208%20%E6%A2%9D)
- [第 10 條](#%E7%AC%AC%2010%20%E6%A2%9D)
- [第 11 條](#%E7%AC%AC%2011%20%E6%A2%9D)
- [第 12 條](#%E7%AC%AC%2012%20%E6%A2%9D)
- [第 13 條](#%E7%AC%AC%2013%20%E6%A2%9D)
- [第 14 條](#%E7%AC%AC%2014%20%E6%A2%9D)
- [第 16 條](#%E7%AC%AC%2016%20%E6%A2%9D)
- **第 三 章 管理**
- [第 18 條](#%E7%AC%AC%2018%20%E6%A2%9D)
- [第 19 條](#%E7%AC%AC%2019%20%E6%A2%9D)
- [第 20 條](#%E7%AC%AC%2020%20%E6%A2%9D)
- [第 21 條](#%E7%AC%AC%2021%20%E6%A2%9D)
- [第 22 條](#%E7%AC%AC%2022%20%E6%A2%9D)
- [第 23 條](#%E7%AC%AC%2023%20%E6%A2%9D)
- **第 四 章 防護措施**
- [第 24 條](#%E7%AC%AC%2024%20%E6%A2%9D)
- [第 25 條](#%E7%AC%AC%2025%20%E6%A2%9D)
- [第 26 條](#%E7%AC%AC%2026%20%E6%A2%9D)
- **第 五 章 儲藏及空容器之處理**
- [第 27 條](#%E7%AC%AC%2027%20%E6%A2%9D)
- [第 28 條](#%E7%AC%AC%2028%20%E6%A2%9D)
- **第 六 章 附則**
- [第 29 條](#%E7%AC%AC%2029%20%E6%A2%9D)
官方條文全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規則適用於從事下列各款有機溶劑作業之事業:
一、製造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過程中,從事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過濾、混合、攪拌、加熱、輸送、倒注於容器或設備之作業。
二、製造染料、藥物、農藥、化學纖維、合成樹脂、染整助劑、有機塗料、有機顏料、油脂、香料、調味料、火藥、攝影藥品、橡膠或可塑劑及此等物品之中間物過程中,從事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過濾、混合、攪拌、加熱、輸送、倒注於容器或設備之作業。
三、使用有機溶劑混存物從事印刷之作業。
四、使用有機溶劑混存物從事書寫、描繪之作業。
五、使用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從事上光、防水或表面處理之作業。
六、使用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從事為黏接之塗敷作業。
七、從事已塗敷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物品之黏接作業。
八、使用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從事清洗或擦拭之作業。但不包括第十二款規定作業之清洗作業。
九、使用有機溶劑混存物之塗飾作業。但不包括第十二款規定作業之塗飾作業。
十、從事已附著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物品之乾燥作業。
十一、使用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從事研究或試驗。
十二、從事曾裝儲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儲槽之內部作業。但無發散有機溶劑蒸氣之虞者,不在此限。
十三、於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分裝或回收場所,從事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過濾、混合、攪拌、加熱、輸送、倒注於容器或設備之作業。
十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
第 4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有機溶劑作業者,對於健康管理、作業環境監測、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勞工及未滿十八歲勞工保護與入槽安全等事項,應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缺氧症預防規則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所定之局限空間作業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 二 章 設施
第 6 條
雇主使勞工於下列規定之作業場所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設置必要之控制設備:
一、於室內作業場所或儲槽等之作業場所,從事有關第一種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作業,應於各該作業場所設置密閉設備或局部排氣裝置。
二、於室內作業場所或儲槽等之作業場所,從事有關第二種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作業,應於各該作業場所設置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
三、於儲槽等之作業場所或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從事有關第三種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作業,應於各該作業場所設置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
前項控制設備,應依有機溶劑之健康危害分類、散布狀況及使用量等情形,評估風險等級,並依風險等級選擇有效之控制設備。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十二款規定之作業者,不適用第一項各款規定。
雇主使勞工以噴布方式從事第二條第四款至第六款、第八款或第九款規定之作業者,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
第 7 條
雇主使勞工以噴布方式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作業場所,從事各款有關之有機溶劑作業時,應於各該作業場所設置密閉設備或局部排氣裝置:
一、於室內作業場所或儲槽等之作業場所,使用第二種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從事第二條第四款至第六款、第八款或第九款規定之作業。
二、於儲槽等之作業場所或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使用第三種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從事第二條第四款至第六款、第八款或第九款規定之作業。
第 8 條
雇主使勞工於室內作業場所(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除外),從事臨時性之有機溶劑作業時,不受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前條第一款規定之限制,得免除設置各條規定之設備。
第 10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有機溶劑作業,如設置第六條第一項或第七條規定之設備有困難,而已採取一定措施時,得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免除各條規定之設備。
前項之申報,準用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第 11 條
雇主使勞工於下列各款規定範圍內從事有機溶劑作業,已採取一定措施時,得免除設置各款規定之設備: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而設置整體換氣裝置時,不受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七條規定之限制,得免除設置密閉設備或局部排氣裝置:
(一)於儲槽等之作業場所或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從事臨時性之有機溶劑作業。
(二)於室內作業場所(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除外),從事有機溶劑作業,其作業時間短暫。
(三)於經常置備處理有機溶劑作業之反應槽或其他設施與其他作業場所隔離,且無須勞工常駐室內。
(四)於室內作業場所或儲槽等之作業場所之內壁、地板、頂板從事有機溶劑作業,因有機溶劑蒸氣擴散面之廣泛不易設置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七條規定之設備。
二、於儲槽等之作業場所或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從事有機溶劑作業,而從事該作業之勞工已使用輸氣管面罩且作業時間短暫時,不受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得免除設置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時,不受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得免除設置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
(一)從事紅外線乾燥爐或具有溫熱設備等之有機溶劑作業,如設置有利用溫熱上升氣流之排氣煙囪等設備,將有機溶劑蒸氣排出作業場所之外,不致使有機溶劑蒸氣擴散於作業場所內者。
(二)藉水等覆蓋開放槽內之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或裝置有效之逆流凝縮機於槽之開口部使有機溶劑蒸氣不致擴散於作業場所內者。
四、於汽車之車體、飛機之機體、船段之組合體或鋼樑、鋼構等大型物件之外表從事有機溶劑作業時,因有機溶劑蒸氣擴散面之廣泛不易設置第六條第一項或第七條規定之設備,且已設置吹吸型換氣裝置時,不受第六條第一項或第七條規定之限制,得免除設置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
第 12 條
雇主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之氣罩及導管,應依下列規定:
一、氣罩應設置於每一有機溶劑蒸氣發生源。
二、外裝型氣罩應儘量接近有機溶劑蒸氣發生源。
三、氣罩應視作業方法、有機溶劑蒸氣之擴散狀況及有機溶劑之比重等,選擇適於吸引該有機溶劑蒸氣之型式及大小。
四、應儘量縮短導管長度、減少彎曲數目,且應於適當處所設置易於清掃之清潔口及測定孔。
雇主依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應於氣罩連接導管適當處所,設置監測靜壓、流速或其他足以顯示該設備正常運轉之裝置。
第 13 條
雇主設置有空氣清淨裝置之局部排氣裝置,其排氣機應置於空氣清淨裝置後之位置。但不會因所吸引之有機溶劑蒸氣引起爆炸且排氣機無腐蝕之虞時,不在此限。
雇主設置之整體換氣裝置之送風機、排氣機或其導管之開口部,應儘量接近有機溶劑蒸氣發生源。
雇主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吹吸型換氣裝置、整體換氣裝置或第十一條第三款第一目之排氣煙囪等之排氣口,應直接向大氣開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應使排出物不致回流至作業場所:
一、於室內作業場所未設置空氣清淨裝置之局部排氣裝置。
二、依第十一條第三款第一目規定設置之排氣煙囪等設備。
第 14 條
雇主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及吹吸型換氣裝置,應於作業時間內有效運轉,降低空氣中有機溶劑蒸氣濃度至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以下。
第 16 條
雇主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吹吸型換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於有機溶劑作業時,不得停止運轉。
設有前項裝置之處所,不得阻礙其排氣或換氣功能,使之有效運轉。
第 三 章 管理
第 18 條
前條第二項所定從事局部排氣裝置設計之專業人員,其應具備之資格、訓練課程與時數、訓練單位,依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辦理。
第 19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有機溶劑作業時,對有機溶劑作業之室內作業場所及儲槽等之作業場所,實施通風設備運轉狀況、勞工作業情形、空氣流通效果及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使用情形等,應隨時確認並採取必要措施。
第 20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有機溶劑作業時,應指定現場主管擔任有機溶劑作業主管,從事監督作業。但從事第二條第十一款規定之作業時,得免設置有機溶劑作業主管。
第 21 條
雇主應使有機溶劑作業主管實施下列監督工作:
一、決定作業方法,並指揮勞工作業。
二、實施第十九條規定之事項。但雇主指定有專人負責者,不在此限。
三、監督個人防護具之使用。
四、勞工於儲槽之內部作業時,確認第二十二條規定之措施。
五、其他為維護作業勞工之健康所必要之措施。
第 22 條
雇主使勞工於儲槽之內部從事有機溶劑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派遣有機溶劑作業主管從事監督作業。
二、決定作業方法及順序於事前告知從事作業之勞工。
三、確實將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自儲槽排出,並應有防止連接於儲槽之配管流入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措施。
四、前款所採措施之閥、旋塞應予加鎖或設置盲板。
五、作業開始前應全部開放儲槽之人孔及其他無虞流入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開口部。
六、以水、水蒸氣或化學藥品清洗儲槽之內壁,並將清洗後之水、水蒸氣或化學藥品排出儲槽。
七、應送入或吸出三倍於儲槽容積之空氣,或以水灌滿儲槽後予以全部排出。
八、應以測定方法確認儲槽之內部之有機溶劑濃度未超過容許濃度。
九、應置備適當的救難設施。
十、勞工如被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污染時,應即使其離開儲槽內部,並使該勞工清洗身體除卻污染。
第 23 條
雇主應禁止勞工在有機溶劑作業場所吸菸或飲食,且應將其意旨揭示於該作業場所之顯明易見之處。
第 四 章 防護措施
第 24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下列作業時,應供給該作業勞工輸氣管面罩,並使其確實佩戴使用:
一、從事第二條第十二款規定之作業。
二、於依第十一條第二款未設置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之儲槽等之作業場所或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從事有機溶劑作業,其作業時間短暫。
前項規定之輸氣管面罩,應具不使勞工吸入有機溶劑蒸氣之性能。
第 25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下列作業時,應使該作業勞工佩戴輸氣管面罩或適當之有機氣體用防毒面罩:
一、於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以整體換氣裝置代替密閉設備或局部排氣裝置之室內作業場所或儲槽等之作業場所,從事有機溶劑作業。
二、於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設置整體換氣裝置之儲槽等之作業場所,從事有機溶劑作業。
三、於依第八條規定,未設置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之作業場所,從事臨時性之有機溶劑作業。
四、於室內作業場所或儲槽等之作業場所,開啟尚未清除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密閉設備。
五、於室內作業場所從事有機溶劑作業設置吹吸型換氣裝置,因貨物台上置有工作物致換氣裝置內氣流有引起擾亂之虞者。
雇主依前條及前項規定使勞工戴用輸氣管面罩之連續作業時間,每次不得超過一小時,並給予適當之休息時間。
第 26 條
雇主對於前二條規定作業期間,應置備與作業勞工人數相同數量以上之必要防護具,保持其性能及清潔,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第 五 章 儲藏及空容器之處理
第 27 條
雇主於室內儲藏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時,應使用備有栓蓋之堅固容器,以免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溢出、漏洩、滲洩或擴散,該儲藏場所應依下列規定:
一、防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之措施。
二、將有機溶劑蒸氣排除於室外。
第 28 條
雇主對於曾儲存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容器而有發散有機溶劑蒸氣之虞者,應將該容器予以密閉或堆積於室外之一定場所。
第 六 章 附則
第 29 條
本規則除第三條附表一,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及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二項至第五項、第十八條,自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待人工補強
- [ ] 逐條確認官方條文、附表與施行日期。
- [ ] 補「誰要遵守 / 何時要做 / 多久做一次 / 紀錄留什麼」。
- [ ] 補職醫、職護、事業單位實務案例。
- [ ] 補常考題與小測驗。
- [ ] 補與其他法規的交叉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