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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
作業環境、危害暴露與化學品|N0060004
這條法規在看什麼?
暴露容許濃度/標準
本頁必懂概念
作業環境監測容許暴露標準SDSGHS危害通識
讀書提示
- 先看這條法規屬於哪個分類,再回頭看母法與相關子法。
- 遇到人數門檻、頻率、檢查項目、申報/紀錄義務時,務必回官方條文或附表確認。
- 如果是職醫實務情境,優先標出:誰有義務、何時要做、多久做一次、誰可以做、紀錄要留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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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
基本資料
| 欄位 | 內容 |
|---|---|
| pcode | N0060004 |
| 法規名稱 | 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 |
| 官方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 官方修正日期 | 民國 114 年 04 月 11 日 |
| 法規類別 |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
| 本頁查詢日期 | 2026-07-15 |
| 條文數 | 9 |
| 審核狀態 | draft,待 YC/人工確認 |
一句話用途
職安衛/職災體系常用子法;用於實務查核、申報、資格、給付或管理程序。
讀書法
- 先看「一句話用途」知道這條法規在解決什麼問題。
- 再看「常用條文索引」抓出實務最常用的條號。
- 遇到名詞如「第一類事業」「臨場服務」「職業病」「失能給付」時,回網站 tooltip 或名詞庫複習。
- 實際用於個案、稽核、契約或申報前,回官方全文與附表逐條確認。
常用條文索引(AI 初篩)
| 條號 | 關鍵字 | 白話抓重點 |
|---|---|---|
| [第 8 條](#%E7%AC%AC%208%20%E6%A2%9D) | 勞工 | 勞工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之濃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全程工作日之時量平均濃度不得超過相當八小時日時量平均容許濃度。 二、任何一次連續十五分鐘內之時量平均濃度不得超過短時間時量平均容許濃度。 … |
| [第 10 條](#%E7%AC%AC%2010%20%E6%A2%9D) | 鑑定 | 本標準不適用於下列事項之判斷: 一、以二種不同有害物之容許濃度比作為毒性之相關指標。 二、工作場所以外之空氣污染指標。 三、職業疾病鑑定之唯一依據。 |
| [第 9 條](#%E7%AC%AC%209%20%E6%A2%9D) | 核心條文 | 作業環境空氣中有二種以上有害物存在而其相互間效應非屬於相乘效應或獨立效應時,應視為相加效應,並依下列規定計算,其總和大於一時,即屬超出容許濃度。 總和= 甲有害物成分之濃度 乙有害… |
| [第 1 條](#%E7%AC%AC%201%20%E6%A2%9D) | 核心條文 | 本標準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 [第 4 條](#%E7%AC%AC%204%20%E6%A2%9D) | 核心條文 | 本標準所稱時量平均濃度,其計算方式如下: 第一次某有害物空氣中濃度x工作時間+ 第二次某有害物空氣中濃度x工作時間+.. +第n次某有害物空氣中濃度x工作時間 ───────────────… |
| [第 5 條](#%E7%AC%AC%205%20%E6%A2%9D) | 核心條文 | 本標準所稱 ppm 為百萬分之一單位,指溫度在攝氏二十五度、一大氣壓條件下,每立方公尺空氣中氣狀有害物之立方公分數。 |
| [第 6 條](#%E7%AC%AC%206%20%E6%A2%9D) | 核心條文 | 本標準所稱 ㎎/m^3 為每立方公尺毫克數,指溫度在攝氏二十五度、一大氣壓條件下,每立方公尺空氣中粒狀或氣狀有害物之毫克數。 |
| [第 7 條](#%E7%AC%AC%207%20%E6%A2%9D) | 核心條文 | 本標準所稱 f/cc 為每立方公分根數,指溫度在攝氏二十五度、一大氣壓條件下,每立方公分纖維根數。 |
| [第 11 條](#%E7%AC%AC%2011%20%E6%A2%9D) | 附表 |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編號四、四十三、二百三十一、四百七十七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一百十四年四月十… |
條文目錄
- [第 1 條](#%E7%AC%AC%201%20%E6%A2%9D)
- [第 4 條](#%E7%AC%AC%204%20%E6%A2%9D)
- [第 5 條](#%E7%AC%AC%205%20%E6%A2%9D)
- [第 6 條](#%E7%AC%AC%206%20%E6%A2%9D)
- [第 7 條](#%E7%AC%AC%207%20%E6%A2%9D)
- [第 8 條](#%E7%AC%AC%208%20%E6%A2%9D)
- [第 9 條](#%E7%AC%AC%209%20%E6%A2%9D)
- [第 10 條](#%E7%AC%AC%2010%20%E6%A2%9D)
- [第 11 條](#%E7%AC%AC%2011%20%E6%A2%9D)
官方條文全文
第 1 條
本標準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4 條
本標準所稱時量平均濃度,其計算方式如下:
第一次某有害物空氣中濃度x工作時間+
第二次某有害物空氣中濃度x工作時間+..
+第n次某有害物空氣中濃度x工作時間
───────────────────=時量平均濃度
總工作時間
第 5 條
本標準所稱 ppm 為百萬分之一單位,指溫度在攝氏二十五度、一大氣壓條件下,每立方公尺空氣中氣狀有害物之立方公分數。
第 6 條
本標準所稱 ㎎/m^3 為每立方公尺毫克數,指溫度在攝氏二十五度、一大氣壓條件下,每立方公尺空氣中粒狀或氣狀有害物之毫克數。
第 7 條
本標準所稱 f/cc 為每立方公分根數,指溫度在攝氏二十五度、一大氣壓條件下,每立方公分纖維根數。
第 8 條
勞工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之濃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全程工作日之時量平均濃度不得超過相當八小時日時量平均容許濃度。
二、任何一次連續十五分鐘內之時量平均濃度不得超過短時間時量平均容許濃度。
三、任何時間均不得超過最高容許濃度。
第 9 條
作業環境空氣中有二種以上有害物存在而其相互間效應非屬於相乘效應或獨立效應時,應視為相加效應,並依下列規定計算,其總和大於一時,即屬超出容許濃度。
總和=
甲有害物成分之濃度 乙有害物成分之濃度
───────────+───────────+
甲有害物成分之容許濃度 乙有害物成分之容許濃度
丙有害物成分之濃度
───────────+...
丙有害物成分之容許濃度
第 10 條
本標準不適用於下列事項之判斷:
一、以二種不同有害物之容許濃度比作為毒性之相關指標。
二、工作場所以外之空氣污染指標。
三、職業疾病鑑定之唯一依據。
第 11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編號四、四十三、二百三十一、四百七十七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一百十四年四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編號十五、二百十一、四百四十五及附表二自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待人工補強
- [ ] 逐條確認官方條文、附表與施行日期。
- [ ] 補「誰要遵守 / 何時要做 / 多久做一次 / 紀錄留什麼」。
- [ ] 補職醫、職護、事業單位實務案例。
- [ ] 補常考題與小測驗。
- [ ] 補與其他法規的交叉連結。